超静定结构桥梁或建于软土、湿陷性黄土地基或沉降较大的其它土层上的静定结构桥梁墩台的桩基础除了需满足本身的结构强度、地基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外,还需对桩基沉降量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大直径钻孔灌注桩,通常土对桩的支承能力较大,桩的设计控制指标往往是桩顶的沉降量。然而,目前我国在工程应用中多以承载力为控制指标。如何准确计算桩顶沉降量,并以其作为设计控制指标,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通常,公路桥梁桩基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单桩或群桩的沉降计算:
(1)当相邻桥梁墩台处的地基显著不同或相邻跨径差别悬殊时;
(2)跨线桥或跨线渡槽下的净高限制要求较高,需预先考虑沉降量时;
(3)当墩台建筑在地质情况复杂、地层不均匀及承载力较差的粘土(特别是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时;
(4)当超静定结构桥梁建于非岩石地基上时。
由于柱桩的外荷载通过桩传到地基上,作用在桩尖水平面处地基上的压力仅仅分布在与桩底截面大小相近的面积上,因此对柱桩的群桩来讲,桩尖平面处的压力没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可用单桩的静载试验所得沉降量来代替群桩的沉降量。对于摩擦桩而言,由于桩上的外荷载主要是借助桩侧土的摩阻力传递到桩尖土层中,因此桩尖水平面处地基的压力分布面积要比单桩桩底截面积大的多。当桩距大于6倍桩径时,在桩尖平面处压力重叠影响不大,摩擦桩群桩的沉降量可粗略地采用单桩静载试验的沉降量;当桩距小于6倍桩径时,由于在桩尖平面处压力互相重叠,此时应进行群桩的整体沉降计算。
墩台基础的沉降,目前仅以恒载为依据,对作用时间短暂的活载引起的沉降是否要考虑,尚待进一步探讨。
基础的沉降,对于外静不定结构(连续梁、推力拱、刚构等),除影响桥上线路坡度外,更重要的是会引起结构产生附加内力。因此,《地基规范》规定对于外静不定结构的基础沉降容许值,应根据其沉降值对结构内力影响的大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