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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检测与监督基本规定
更新时间:2021-04-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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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1)钢结构检测与鉴定分为既有钢结构可靠性检测与鉴定和在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鉴定。
2)既有钢结构可靠性检测与鉴定是指对既有钢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检测与鉴定,同时包括对抗震性能的检测与鉴定。
(1)钢结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结构系统完整性鉴定和结构抗力计算,应根据钢结构现场检测得到的结构实际布置和实际构造状况按相关的标准对结构完整性进行定性分析,并应根据荷载效应和结构抗力的计算结果或现场试验结果以及现场检测结果对结构在目标使用期内的承载能力进行定量分析等内容。
(2)结构适用性鉴定主要是根据变形等检测和计算结果,对结构在目标使用期内能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进行评定。
(3)结构的耐久性鉴定主要是根据构件及节点的锈蚀或腐蚀程度及表面涂层质量等级对结构的持续使用性能进行评定。
(4)结构的抗震性能鉴定是根据结构现场检测结果,进行结构体系构造宏观分析以及结构抗震能力理论计算,对结构在目标使用期内能否满足抗震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3)检测与鉴定对象可以是整个建筑物(构造物)的钢结构部分,也可以是结构功能相对独立的钢结构部分。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应包括材料。构件。连接与节点、结构系统等方面,对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还应进行专项检测。
4)检测与鉴定应明确建筑物(构造物)的目标使用期。目标使用期可由业主或委托方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提出,病由检测人员按照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历史、现状结合未来使用要求综合分析后确定。
5)钢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和钢结构鉴定的需要,合理确定检测方案。
6)检测与鉴定报告应包括结构、构件和节点的缺陷、损伤状况的检测结构及其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震性能的鉴定结论,并应提出使用维护、加固、修复、改造或拆除等建议。
7)对于重要和大型公共钢结构建筑物(构造物),必要时可进行结构动力测试或提出结构安全性监测的建议。
2、基本要求
1)钢结构检测与鉴定,应由具有相应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2)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及测量工具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3)检测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上岗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专项检测项目,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证书。既有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工作必须由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人员负者进行。
4)钢结构检测与鉴定工作,应由不少于两名检测技术人员承担。
5)当发现检测、试验数据的数量不足或者结果出现异常时,应进行补充检测或试验。
6)结构在受荷状态,对构建取样时应不影响结构的使用与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卸荷等临时安全措施。
7)钢结构现场检测结束后,应修补检测所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并应保证修补后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不降低。
8)对结构进行理论分析时的力学模型应能反映结构实际构造和实际受力情况。
9)钢结构的鉴定必须出具相应的报告。
10)在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时的组批、抽样及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当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质量标准判断为质量不及格时。应将检查量测数据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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