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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1-04-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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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根据该规范第23.0.2条规定,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并进行过程检验、验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和按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2)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个分项工程施工。
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
  根据《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第23.0.3条规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后,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监理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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