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