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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4-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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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邵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7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湘政办发〔201724号文件将市州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2017年市州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中也明确了道路交通重大隐患治理指标内容及考核方法。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重在防范,以预防为主,严格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日常维护管养制度,避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二、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参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制定年度养护经费预算并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批,保障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养护、检测、维修加固等工作资金。2017年底前,各地应编制完成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中长期养护规划,并报送我厅城建处

三、严格检测评估。各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等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工作。尤其针对城市快速路、高架、立交、隧道、特大桥、新型或大型结构市政构筑物,以及建成年代早、设计等级低、多发性地质灾害地区和严重超载路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要重点巡查、养护,对其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安全状况要依据规范标准进行定期全面检测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加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提前介入。各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及下属管养机构应加强对新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参与待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结合管养经验,避免因设计、施工阶段的缺陷带来日后管养的不便和增加管养难度。

五、强化管养移交。新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移交时,各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养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资料,对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缺少工程建设各环节资料等影响移交项目安全运行的问题,管养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待项目整改到位后方可移交。

六、提高信息化管养手段。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湖南省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城市桥梁管养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在推广使用信息系统时应同步配套必要的办公、通讯等设备,并督促管理使用信息系统的人员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湖南省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cbms.hunancj.cn:8060/Account/Login)。

七、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时整改。同时,按季度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情况报送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填写好上季度《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统计表》(附表1),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我厅城建处。

八、加强层级指导。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在做好市本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管养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定期督查所辖县市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情况、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督促当地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报我厅城建处备案。

九、建立奖惩机制。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管养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治的奖惩制度,强化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养机构的考核督办,对日常管养好、隐患整治及时的应给予奖励,日常管养差、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应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

十、积极探索路长制。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推行路长制,出台路长制实施方案,做到一路(一桥、一隧)一牌,一路一长,主动公示管养单位、责任人(路长)、管养范围、管理职责、监督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反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问题的跟踪处理,实现共同监管。

十一、全面开展自查。请各市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各项基础工作,同时,对照我厅重点督察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于每年10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报送我厅城建处。我厅将结合各地自查情况,在开展省级市政公用行业综合督察时一并对各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对因各项日常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省级将专项督办,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道安委纳入年度市州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定。

  人:王     邮箱:zjtcjcszz@126.com

联系电话:0731-88950220(兼传真),0731-89670687

附件:

附件1. 年 季度 市(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统计表.doc

附件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情况省级重点督察内容.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8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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