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焊接工作之前或材料、工艺在施工过程中遇有需重新评定的变化,必须分别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工艺评定按现行《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TB10212)进行。没有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的材料不得使用。对储存期较长的焊接材料,使用前应重新按标准检验。已评定并批准的工艺,可不再进行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进行评定:
①钢种改变;
②焊接材料改变;
③焊接方法或焊接位置改变;
④衬垫改变
;⑤焊接电流、焊接电压或焊接速度减少±10%以上;
⑥坡口形状和尺寸改变(坡口角度减少100以上,钝边增大 2mm以上,根部间隙变化Lrnm以上);
⑦预热温度低于规定值下限温度20℃:
⑧电流种类及极性改变或电弧金属过渡方式改变;
⑨加入或取消粉状或粒状填充金属或切断的金属丝;
⑩母材焊接部位涂车间防锈漆时。
(2)焊接工艺须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评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母材和焊接材料的牌号、规格、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试板图;试件的焊接条件及施焊工艺参数;焊缝检验结果;机械性能试验及宏观断面酸蚀试验结果。
(3)评定条件应与产品条件相对应,评定必须使用与产品相同的钢材及焊接材料;板宜选用碳、磷、硫等化学成分偏标准上限且冲击韧性偏下限的母材制备。
(4)凡“评定”均应进行对接接头试验和T 形接头试验。对接接头应按产品板厚范围选择,每一范围选择一种;角接T 形接头按焊脚尺寸选择板厚组合。规定板厚范围及焊脚尺寸板长,自动焊不小于600mm,手工焊、C02气体保护焊不小于4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