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物性能应根据检查结果,考虑劣化机理和状态,对检查时和预定使用期间完了时的劣化发展状况和性能降低,采用适当方法进行评价。
对结构物性能降低的判定,在评价结果中采用规定的判定基准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对策,包括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的判定。
评价和判定要按初次检查、初次检查以后的检查等分别对应进行。
初次检查以后的劣化评价和判定,原则上分为基于目视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判定,和基于详细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判定两个阶段进行的。
铁路、公路、水工等隧道,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下(地下水、材料老化、地霞、冻害等)的变化,而发生各种变异(病害)现象(开裂、错位、冻结、震灾、崩塌等),从而大大缩短结构物的使用寿命,其设计的功能状态将发生变化。既有隧道的功能状态可以用隧道结构的剩余寿命来表示。隧道结构在自然或人为的条件下,经历一段使用时间后的剩余寿命是隧道结构设计时的预计寿命减去因结构变异而损失的寿命。
一般说,设计预计寿命可按设计规定的基准期确定。对隧道结构来说,因是重要结构物,其设计基准期一般都规定为100年。但正确地说,结构建成时的功能寿命,由于施工技术的好坏、断面尺寸的误差、材料参数的变化等,与设计的功能寿命会有一定的出入,这是很自然的。因此,最好用结构建成时的功能寿命来表示结构的基准寿命。
在结构剩余寿命的评定上,目前有的采用健全度的概念,有的采用损伤度(或劣化度)的概念来处理。两种方法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研究结构健全度或损伤度是判定和评价变异程度的重要指标。变异判定与检查阶段和详细程度密切相关。因此,判定必须与检查、调查的结果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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