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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出台新规保护城市桥梁隧道安全 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更新时间:2021-05-1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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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

市城管委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龚万柏作主题发布,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对城市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程序、安全使用管理具体措施、检测维护管理的具体形式进行了阐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冯安新,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邹平享,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宋承业,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主任叶定军就有关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杜玉婷主持新闻发布会。

明确城市桥梁隧道“安全区域”

问:在桥梁上、隧道内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答:在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以下8类行为: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桥梁上垂钓;设置户外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桥梁上架设污水管、高压燃气管道、高压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其他损害桥梁、隧道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问:《办法》中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桥梁、隧道限高、限行等措施,划定限高、限重等警示区域,告示车辆前方桥梁隧道限高、限重等规定,并在桥梁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自动称重、超限超载车辆应急分流设施。对违反规定通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伤害城市桥梁隧道将担责受罚

问:市民如何参与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

答:市民发现的任何关于桥梁隧道的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行为,可拔打0717-12345进行举报,或者通过桥梁隧道铭牌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向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责任人将及时进行调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城市桥梁下空间或者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城市桥梁隧道严格检测机制

问:如何及时掌握桥梁隧道的安全状况?

答:采取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相结合的措施。经常性检查是对结构变异、安全保护区施工情况、桥面系、限高限载标志、交通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周期从1天到7天不等,定期检测又分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是通过对各个构件的综合检测,确定设施的总体技术状况和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每年进行1次;结构定期检测是通过材料取样试验、结构检算、荷载试验等,结合常规定期检测情况,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或已处于退化状况的构件,并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检测周期从3年到10年不等。特殊检测是在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等事故或者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后,由专业人员采用专门技术手段,并辅以现场和试验室测试等特殊手段进行的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

问: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桥梁,将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

答:对经检测评估虽然承载能力下降但尚不构成危险桥梁的,和存在安全隐患但尚不影响通行的隧道,应及时变更承载能力等指引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对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评估为危险桥梁的,应当立即限制交通,评估为4类隧道的,应及时实施交通管制,评估为5类隧道的,应及时关闭交通。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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