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近日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本月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年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本月起施行的新规,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规定》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
不仅如此,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同时,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当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规定》还要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差异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此外,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建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监管制度,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检测机构不得新承接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