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观检查应按同一类型制品分批抽验,一般制品每批抽查5%;粱柱、骨架等重要制品每批抽查10%;均不得少于3件。
(2)强度检验时,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切取过试件的制品,应补焊同级别、同直径的钢筋,其每边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规定。当所切取试件的尺寸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或受力钢筋直径大于8mm 时,可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试验用网片,从中切取试件。
(3)热轧钢筋焊点应做抗剪试验,试件为3件;冷拔低碳钢丝焊点滁做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做抗拉伸试验,试件各为 3件。
(4)焊接制品由几种钢筋组合时,每种组合均做强度试验。
(5)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制品,即为同一类型制品,每200件为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