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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文件打击虚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更新时间:2021-04-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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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遏制和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近日,淄博市住建局制定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的检测单位将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管理档案。
    随着全省和淄博市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不断扩大和开放,市场竞争加剧,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作为委托发包方的优势日趋显现,检测合同签订不规范、随意变更合同或更换检测单位、同一类别检测项目发包多家检测单位等问题频发,而检测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地位下降明显,为迎合委托单位不合理要求或面对恶性压价,放松对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求,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工程造成严重质量隐患。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淄博市住建局制定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和权限范围、合同双方的性质和行为要求、合同主要内容、备案程序和时限、监管部门监督工作要求等内容。同时,《办法》对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和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作出了解释。
    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对同一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检测项目类别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或一个检测项目类别委托一家检测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项目类别中的检测项目进行拆分后委托给多家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对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委托多家见证取样检测单位的;对同一单位工程,将一个检测项目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单位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进行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的;更换检测单位后,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检测单位变更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管理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测单位未取得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的;检测合同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未对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存档管理的;检测合同备案后,有重大变更但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的;不执行检测报告确认制度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管理档案,对参与违法工程现场检测的检测单位,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约谈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单位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手续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淄博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该文件的实施,将有利于从规范合同签订的源头上化解无序竞争潜在诱因,维护公平合理的检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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