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修建的由主路、辅路、匝道等组成的供机动车辆快速通行的道路系统。修建城市快速路是解决大城市机动车辆交通问题的措施之一。快速路的主路具有单向双车道或多车道、全部控制出入、通行能力大等特点。快速路系统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系统。快速路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功能类似于高速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功能,只是规模不同而已。
由于《城市道路投计规范》(CJJ 37)中快速路设计车速只有60km/h、80km/h两个级别,不包括100km/h级别,不能适应城市快速路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部已经立项对规范的快速路部分进行修订,编创《快速路设计规程》。本章将结合规程编制内容进行介绍。
城市快速通行能力,分为可能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设计通行能力等于可能通行能力乘以道路设计服务水平的V/C交通量道路容量比率。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分为整体平地式和高架(地道)分离式两类。整体平地式横断面包括快速机动车道、变速车道、集散车道、紧急停车带、中间带、两侧带、辅路(慢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或路肩等部分组成;高架(地道)分离式包括高架式或地道式快速机动车道和地面辅路系统组成,其中快速机动车道由行车道、中间带、两侧防撞墙以及紧急停车带、变速车道、集散车道等组成,地面辅路由机动车道、中间带(桥墩)、两侧带、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或路肩等部分组成,二者依靠上、下匝道相互联系。
城市快速路红线宽度应根据交通发展要求的通行能力、地形条件、城市其他设施布置的要求、城市远期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最小值为40m,城市中心区以50 - 60m为宜,城市外围50-100m高架上、下匝道、变速车道、集散车道等应另外预留宽度。在快速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距离,有条件的城市尤其是要求抗震防灾的城市这一距离宜大于5- 10m。高架路梁边缘与建筑物距离应考虑两侧建筑物消防、维修以及高架路本身养护维修的需要,宜大于4.5m。
城市快速路车行道车道数一般应按交通发展预测的交通量与道路通行能力的关系来确。高架路的宽度应满足按交通发展需要而确定的车道数,高架路的车道数以六车道为宜,至少应为四车道,并考虑增加紧急停车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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